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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名商标怎么注册-什么情况下地名可以注册商标

知产百科3年前 (2022-05-13)商标知识

生活中,一些商标会含有地名,这样的商标是否能够注册呢?这是许多人都会关心的问题。

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商标: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商标: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

当然,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因此,地名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因此,注册含有地名元素的商标需要格外注意。

以地名命名的商标如何注册

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由此可见,地名注册商标是受到限制的。但该款后半段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该规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标注册的绝对障碍。

例如:“景德镇”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地理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虚构的。

2、其使用人是利用该产地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3、其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广大地域范围内(原产地以外)为公众知晓。

地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地理商标申请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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