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怎么界定-恶意抢占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商标申请人试图对一些名人姓名或一些网络热词,如“冰墩墩”“钟南山”“谷爱凌”以及部分奥运健儿姓名等进行抢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社会关切,对此类具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予以快速驳回,并对相关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惩处。
那么恶意抢注商标怎么界定呢?
商标抢注主要是指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而恶意抢注商标是以获取不当利益或阻碍竞争为目的,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的行为。恶意是指商标恶意抢注的申请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抢注者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却故意采取欺骗或规避法律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使自身获利的行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商标抢注行为要件,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抢注行为通过以下情况来确定: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事实上,类似抢注行为因违反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而不可能获得注册。抢注特定指代含义热词一样,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而被驳回。实际上,类似抢注奥运健儿或网络名人姓名的情形,除违反上述条款外,还可能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无法获得注册。
一、恶意抢占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品牌的影响力,倘若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在同一地区,那么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存在利益关系
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虽然有些时候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先抢注了,但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判断。此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看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发现被抢注后要及时的提出异议,当然最重要的是得收集相应的证据,在这方面有需要的话,也是可以委托乐网企服来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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